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黎庆,蔺海燕,蔡邦强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111民初8620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蔺海燕、蔡邦强:原告黎庆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湘0111民初862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蔺海燕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黎庆借款300 000元及利息(以300 000元为基数,按照原告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19年5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蔡邦强对上述第一项中的债务向原告黎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黎庆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收取3 989元,由被告蔺海燕、蔡邦强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