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喻军, 宁乡县颐和物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湘0124民初9601号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喻军:本院受理宁乡县颐和物业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湘0124民初9601号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喻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宁乡县颐和物业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6,770元,城市生活垃圾费375元,合计7,14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喻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51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