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邓伟, 狐狸互联网小额贷款(宁波)有限公司 ,湖南富伦电子产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湖南富伦电子产品有限公司、邓伟:本院受理原告狐狸互联网小额贷款(宁波)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富伦电子产品有限公司、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本金51万及利息3612.5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判令原告对被告二抵押的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平川路239号紫檀溪苑3栋1203(产权证号:湘(2017)长沙市不动产权第0307024号)的不动产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优先受偿;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B22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