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应军,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105民初8805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应军:本院受理的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湘0105民初88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吴应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逾期本息2067.53元、剩余应还本金64 700元、剩余应还利息159.52元,合计人民币66 927.05元(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截至2021年4月28日,此后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55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78元,由被告吴应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