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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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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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河北青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聂金星:原告北京智慧星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青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聂金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河北青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5,000元;2、判令被告河北青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自2018年8月4日起,以1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75%加计50%罚息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以1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罚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聂金星对前述两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4、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成员告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15分在北京市海淀区新海大厦七层海淀法院中关村法庭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被告逾期不到庭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