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忠明、杨西秋、孙东:本院受理原告曾建明与被告全忠明、杨西秋、周建飞、孙东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住址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湘0521民初517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全忠明、杨西秋、周建飞、孙东等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原告曾建明返还居间费用、设备运输费用共计6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6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21年4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398元,由被告全忠明、杨西秋、周建飞、孙东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