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鹏: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湖南湘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湘01民终13628号民事判决书: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2民初580号民事判决;二、刘鹏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湖南湘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400元;三、刘鹏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湖南湘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以33400元为本金,从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金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四、驳回湖南湘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共计5200元,由刘鹏负担2440元,由湖南湘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76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