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李艳秋、邹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高新支行诉被告李艳秋、邹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湘0304民初29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艳秋、邹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高新支行一次性归还本金67 836.38元,利息4185.47元(暂计至2021年4月21日,后续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高新支行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李艳秋、邹艳名下坐落于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芙蓉中路19号湖湘林语32栋3单元1203003号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高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2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高新支行负担120元,由被告李艳秋、邹艳负担16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刊登日期
2022-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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