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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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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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温朝晖、蒋平:本院受理原告邵东市自然资源局、湖南邵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诉黄嗣林与你们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审被告黄嗣林不服邵东市人民法院(2021)湘0521民初4136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们住址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该上诉状请求:一、依法撤销邵东市人民法院(2021)湘0521民初413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责令上诉人返还2177288元给上诉人;二、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及鉴定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
刊登日期 |
2022-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