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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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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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邱志辉、欧明丽:本院受理原告湖南豪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邱志辉、欧明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00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郴州市南塔路三号本院老院区)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承办法官: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郴江庭 贺丽梅电话:0735-2329767 地址:湖南省郴州市南塔路3号北湖区人民法院306办公室 邮政编码:423000 |
刊登日期 |
2022-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