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马英泽,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京0109民初5010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马英泽:本院受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2021)京0109民初5010号,本院向你的户籍所在地无法送达起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诉讼服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要求: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571609.73元并支付自2021年2月8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根据信用卡申请表附的收费标准收取);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