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胡宁波,徐宗杰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人民法院
内容
徐宗杰: 本院受理原告胡宁波诉被告徐宗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所借原告的货款139084元整及逾期利息(以货款本金13908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差旅费和违约金等合计10000元;3、本案诉讼费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汝城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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