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丹峰, 宁波猎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掌上纵横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94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宁波猎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王丹峰:本院对掌上纵横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丹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9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猎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掌上纵横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3月16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宁波猎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掌上纵横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支出1万元及保险费支出3862.5元;三、驳回原告掌上纵横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