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剑,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京0108民初37237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剑:本院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刘剑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刘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截至2018年10月7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为236 638元,违约金为1370.06元,利息为7320.74元,2018年10月8日起的利息,按照《宁波银行汇通信用卡领用合约》、《宁波银行汇通信用卡主要服务收费和违约金收费》及客户须知的约定,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刘剑在2018年10月7日后的还款,在前述应还款项中予以相应扣减。如综合年利率超过24%,则按年利率24%计算),并支付律师费损失2000元;二、驳回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95元、公告费260元,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已预交,由刘剑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京0108民初372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复兴路法庭第40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