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元南,奚圣展, 宁波市火神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杭仲01字第963号 |
案由 |
- |
公告人 |
非法院单位 |
内容 |
宁波市火神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奚圣展:本委受理的(2021)杭仲01字第963号申请人张元南与被申请人宁波市火神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奚圣展关于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仲裁风险告知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的期限、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仲裁委员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于2021年12月7日14时30分在本委第三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地址:杭州市湖墅南路356号锦绣大厦7楼,电话0571-88365196)。杭州仲裁委员会 |
刊登日期 |
2021-0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