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华,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华: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黄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208848.83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计算方式为:以208848.83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一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院复兴路法庭第四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