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顾志强, 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4161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顾志强:本院受理(2021)京0108民初41617号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顾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顾志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4166.73元、账户管理费18450元,并支付逾期滞纳费(截至2018年6月27日逾期滞纳费为705元,自2018年6月28日至2021年3月28日的逾期滞纳费,按个人消费贷款条款约定的标准计算,与同期账户管理费合并计算不得超出年利率24%的标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416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