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健, 申坤(宁波)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天津搜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12民初7027号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天津搜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健:本院受理原告申坤(宁波)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你们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京0112民初702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天津搜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申坤(宁波)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3万元;二、被告天津搜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申坤(宁波)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0年6月30日的利息516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93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12月21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申坤(宁波)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以公告费票据确定的金额为准)由被告天津搜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13184元,由被告天津搜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8-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