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熊万林,万美琼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湘0921民初275号 |
案由 |
抚养费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益阳市南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万美琼:本院受理原告熊万林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湘0921民初27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熊万林起诉请求判令:1.熊万林与你离婚;2.婚生子由熊万林抚养,你承担抚养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由审判员蔡佳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永忠、人民陪审员熊姣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本院则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