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昊, 江阴市新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13453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昊:本院对原告江阴市新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134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阴市新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90万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以90万元为计算本金,自2020年9月22日至实际偿付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0元(原告江阴市新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吴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保全费5000元(原告江阴市新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吴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公告费260元(原告江阴市新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吴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江阴市新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