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谢琼,刘建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湘0624民初107号 |
案由 |
抚养费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建 :本院受理原告谢琼诉你(2022)湘0624民初107号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谢琼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大女儿刘梓轩、小女儿刘梓涵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2、被告承担本案涉诉费用。因你外出,住址不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5日上午8点30分在湘阴县人民法院河西中心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联系方式:18373096603 湘阴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
刊登日期 |
2022-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