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凤良,喻龙海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喻龙海:本院受理张凤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喻龙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凤良借款本金500 000元并支付利息440 055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1月10日,后段利息以实际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凤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