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彭湘超,蒋炼军,严军, 永州市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永州市创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永州市创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严军、永州市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彭湘超、蒋炼军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206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