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何桐,第三人-, 宁波海曙区安然杰逸贸易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京73行初2057号
案由
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公告人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内容
宁波海曙区安然杰逸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京73行初2057号原告何桐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宁波海曙区安然杰逸贸易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一案。现依法通知你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被诉决定副本、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当事人参加诉讼须知、原告证据、被告证据及开庭传票。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2日上午十时三十分在本院第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你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刊登日期
2021-08-1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