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何桐,第三人-, 宁波海曙区安然杰逸贸易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京73行初2057号 |
案由 |
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
公告人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内容 |
宁波海曙区安然杰逸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京73行初2057号原告何桐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宁波海曙区安然杰逸贸易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一案。现依法通知你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被诉决定副本、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当事人参加诉讼须知、原告证据、被告证据及开庭传票。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2日上午十时三十分在本院第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你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