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幸福食品店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市西城区幸福食品店:本院受理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西城区幸福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0 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独任制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1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 诉调对接中心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