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欣,刘一馨,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路得房地产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京01民初763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欣:本院受理原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与被告甘肃路得房地产有限公司、刘一馨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京01民初763号],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 、甘肃路得房地产有限公司返还款项3亿元;甘肃路得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补偿金,自2018年9月10日至2020年3月25日期间的补偿金为36,969,863元;自2020年3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 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计算2、甘肃路得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以3 亿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9年1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杨欣、刘一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 、原告有权以登记在甘肃路得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街道张掖路无号第1层001室、第2层001室、第三层001室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5、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方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参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13日上午9:30在第三审判区第22法庭就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