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北京科创文华创业投资中心,王旭升,白文婧,杨军霞,李鹏, 北京诚品味道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文杰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北京诚品时光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金慧谷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18)京0108民初47991号,(2019)京0108执15231号
案由
合伙企业纠纷案件执行
公告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内容
北京金慧谷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科创文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诚品时光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王旭升,白文婧,杨军霞,李鹏: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文杰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金慧谷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科创文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被告北京诚品时光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被告王旭升、被告白文婧、被告杨军霞、被告李鹏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追加李鹏、杨军霞、白文婧、王旭升、北京诚品时光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科创文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金慧谷科技有限公司为执行依据为(2018)京0108民初47991号民事判决书的(2019)京0108执15231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各自在其未缴纳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北京诚品味道科技有限公司未给付原告的货款353988元、案件受理费6610元、公告费26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款付清时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标准计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请求法院判令由被告北京金慧谷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科创文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被告北京诚品时光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被告王旭升、被告白文婧、被告杨军霞、被告李鹏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公告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此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6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点半,将在本院上地法庭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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