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华松, 北京华宇天其广告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京0108民初48961号 |
案由 |
劳动争议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华松: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华宇天其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华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京0108民初489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北京华宇天其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华松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至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告费(凭票据),由原告北京华宇天其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北京华宇天其广告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吴华松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