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艺兴,, 北京时代光影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赫氏宝传媒有限公司 ,安徽华星传媒投资有限公司 ,大唐辉煌传媒有限公司 ,安徽广播电视台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京0491民初29666号 |
案由 |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内容 |
大唐辉煌传媒有限公司、赫氏宝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 (2021)京0491民初29666号原告张艺兴与赫氏宝传媒有限公司、安徽华星传媒投资有限公司、大唐辉煌传媒有限公司、北京时代光影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广播电视台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等诉讼材料及开庭传票。限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登录本院电子诉讼平台(www.bjinternetcourt.gov.cn)或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平台线上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