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艺兴,, 北京时代光影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赫氏宝传媒有限公司安徽华星传媒投资有限公司大唐辉煌传媒有限公司安徽广播电视台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京0491民初29666号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公告人
北京互联网法院
内容
大唐辉煌传媒有限公司、赫氏宝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 (2021)京0491民初29666号原告张艺兴与赫氏宝传媒有限公司、安徽华星传媒投资有限公司、大唐辉煌传媒有限公司、北京时代光影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广播电视台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等诉讼材料及开庭传票。限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登录本院电子诉讼平台(www.bjinternetcourt.gov.cn)或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平台线上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刊登日期
202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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