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肖景伟,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肖景伟:本院受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其信用卡全部欠款合计人民币34695.49元,其中本金25652.3元,利息2292.78元,费用2722.8元,违约金4027.61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5月28日,此后的利息、违约金按领用合约规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前期律师费、风险代理费等)。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和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九时十五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复兴路法庭第三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