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凯,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凯: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张凯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 52206.09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计算方式为:以52206.09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区第3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