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玲,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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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玲: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授权委托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