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宋国华,宋聚欣,第二分公司, 北京房修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房修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大连同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国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内容
无锡国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宋国华与宋聚欣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及开庭传票。宋国华诉讼请求为:1.判令大连同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房修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房修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无锡国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宋聚欣赔偿原告因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144389元人民币;2.本案鉴定费由大连同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房修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房修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无锡国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宋聚欣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六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00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北京市海淀法院东升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
刊登日期
202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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