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宋国华,宋聚欣,第二分公司, 北京房修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房修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大连同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无锡国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无锡国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宋国华与宋聚欣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及开庭传票。宋国华诉讼请求为:1.判令大连同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房修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房修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无锡国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宋聚欣赔偿原告因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144389元人民币;2.本案鉴定费由大连同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房修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房修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无锡国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宋聚欣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六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00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北京市海淀法院东升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