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晓丽,杨维军,杨双,第三人-, 北安市久旭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荣信中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19559号,(2019)京0108民初34606号 |
案由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维军、北京荣信中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安市久旭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晓丽、杨维军、杨双及第三人北京荣信中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一审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195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杨双、杨维军共同在减资9900万元范围内对北京荣信中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京0108民初34606号民事判决中确认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北安市久旭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北安市久旭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652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杨双、杨维军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保全费500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杨双、杨维军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26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杨双、杨维军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