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文娟,胡杰灵,焦芬, 长沙智咖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111民初16353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长沙智咖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胡杰灵、焦芬:本院受理的原告文娟诉被告长沙智咖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胡杰灵、焦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被告长沙智咖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原告文娟支付合同款项68 000元及违约金12 285.8元;被告长沙智咖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原告文娟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68 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3月3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胡杰灵、焦芬对被告长沙智咖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上述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36元,由被告长沙智咖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胡杰灵、焦芬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湘0111民初163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