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宁夏东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江河明鹏经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宁夏东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江河明鹏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东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宁夏东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北京江河明鹏经贸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50000元,并支付上述款项利息(以本金21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自2017年11月18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6月13日,金额为:469058.33元,最终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宁夏东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以上金额暂计:2619058.33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此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保全裁定书、保全结果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点半,将在本院上地法庭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