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琴,王卫东,唐明, 联盟(广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111民初11422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卫东、联盟(广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琴与被告唐明及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湘0111民初114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唐明、王卫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张琴返还购车款480 000元及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以480 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唐明、王卫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张琴支付律师费10 000元;三、被告唐明、王卫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张琴支付保全保险费810.36元;四、驳回原告张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 202元、保全费3 221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2 983元,由被告唐明、王卫东共同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