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鹏,崔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崔永:本院受理原告张鹏诉你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崔永偿还原告张鹏本金 40万元及利息(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9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公告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证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区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