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鹏,崔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内容
崔永:本院受理原告张鹏诉你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崔永偿还原告张鹏本金 40万元及利息(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9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公告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证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区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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