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建军, 中图东方(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李建军:本院受理中图东方(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李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和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第四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刊登日期
202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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