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佳玉, 金典英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3282号 |
案由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金典英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对刘佳玉与金典英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金典英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刘佳玉退款七千七百零五元;二、驳回刘佳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二百六十元(刘佳玉已预交),由金典英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刘佳玉已预交二十五元),由金典英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32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