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东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蓝天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蓝天汽车租赁中心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02)二中执字第970号,(2021)京02执异639号 |
案由 |
其他执行 |
公告人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中国蓝天贸易有限公司、北京蓝天汽车租赁中心:本院在执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中国蓝天贸易有限公司、北京蓝天汽车租赁中心一案过程中,东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院(2002)二中执字第970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本院经审查,裁定本院(2002)二中执字第970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变更为东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中国蓝天贸易有限公司、北京蓝天汽车租赁中心公告送达(2021)京02执异639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未申请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