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包文明, 北京恒宝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19135号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包文明: 本院对北京恒宝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19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包文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恒宝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一日至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的物业费六千零四十一元八角二分及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至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的空调费七千四百七十九元五角一分;二、驳回北京恒宝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二百六十元(北京恒宝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包文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一百三十八元(北京恒宝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包文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