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清和源(北京)商业顾问服务有限公司 ,东营彪营装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491民初36523号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内容 |
东营彪营装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清和源(北京)商业顾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彪营装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京0491民初3652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营彪营装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清和源(北京)商业顾问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3000元。二、驳回原告清和源(北京)商业顾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清和源(北京)商业顾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68元,由被告东营彪营装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2元(原告已预交,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公告费(包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传票费用260元、公告送达判决书费用以实际票据为准)由被告东营彪营装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