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第三人-山东博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京73行初13803号 |
案由 |
信息电讯行政管理(信息、电讯) |
公告人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内容 |
山东博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臣上臣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京73行初13803号原告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山东博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臣上臣实业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一案,现依法通知你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参加诉讼须知、原告证据、被告答辩状、被告证据以及开庭传票。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12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届时你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