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韩伟,张秋山, 鹰潭点石金良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北京市秋伟达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有限合伙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韩伟,张秋山,北京市秋伟达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鹰潭点石金良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与张秋山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十六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