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燕,李秀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14民初17221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秀华(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刘燕与被告李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经审理判决:李秀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刘燕借款15000元及利息(以15000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3.85%计算)。案件受理费88元及公告费(以公告费票据金额为准),由李秀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14民初172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