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许艳杰,林均安,蔡淑兰,汤丽华,林昭正,林昭阳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内容
林均安、蔡淑兰:本院受理许艳杰与汤丽华、林昭正、林昭阳、林均安、蔡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许艳杰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五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5万元及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4年8月1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中止);2.判令五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7月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中止);3.判令五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9.5万元及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5年2月1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中止);4.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公告费。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区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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