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立华,李春艳,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922民初2512号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春艳:本院受理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立华、李春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湘0922民初25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立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租金109700.38元及违约金1434.03元(违约金已计算至2021年7月7日,其后的违约金以剩余未还款项为基数,按0.5‰计算至全部租金清偿之日),支付律师费1500元,公告费560元。被告李春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对登记在被告王立华名下的湘HFS677风神牌小型轿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