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威,卫梦华,王冬梅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0)京0108民初37895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内容
卫梦华:本院受理原告李威与被告卫梦华、王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京0108民初378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卫梦华、王冬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威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合计以900万元为基数,自二O二O年四月一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二、被告卫梦华、王冬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李威为本案支出的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9591.74元;三、被告卫梦华、王冬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李威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0万元;四、驳回原告李威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 567元、公告费260元及保全费5000元,共计80 827元(原告李威已预交),均由被告卫梦华、王冬梅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付款,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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