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浩,韩慧荣,王聪庆,张海兰, 北京复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介休市顺通物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浩、韩慧荣、王聪庆、张海兰: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复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浩、韩慧荣、王聪庆、张海兰、介休市顺通物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复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判令王浩给付原告全部未付租金716954.38元及留购价200元;2.判令王浩以逾期租金金额为基数,按照年2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应付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违约金;3.判令原告对租赁物(车架号为LZGJLG841LB001686、LZGJLG848LB001703)的变卖、拍卖价款在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王浩给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财产保全产生的担保费用1500元;5.判令韩慧荣、王聪庆、张海兰、介休市顺通物流有限公司对王浩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4106元由被告承担。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